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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复垦原则

文章来源: 添加时间:2023-09-11

土地复垦原则

 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,按照"谁损毁,谁复垦"的原则,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)负责复垦。但是,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(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)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。

  

 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。

  

 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:

  

  (一)露天采矿、烧制砖瓦、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;

  

  (二)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;

  

  (三)堆放采矿剥离物、废石、矿渣、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;

  

  (四)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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